(2017)川0107民初9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汪怀林与被告四川省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南分公司、李树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怀林,四川省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南分公司,李树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9667号原告:汪怀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咏梅,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帅,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绍德被告:四川省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南分公司。负责人:吴绍德被告:李树春原告汪怀林与被告四川省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南分公司、李树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立案。原告汪怀林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怀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邹文韬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