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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根厚与吴厚成、吴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厚,吴厚成,吴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496号原告张根厚,男,汉族,1933年4月19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鹏飞,男,汉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吴厚成,男,汉族,62岁,农民。被告吴永平,男,汉族,1982年12月24日,农民,现住址同上,系被告吴厚成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厚诉被告吴厚成、吴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根厚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厚成、吴永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根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根厚撤回对被告吴厚成、吴永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张根厚负担。审判员  刘彦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边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