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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20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超为龙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哥瑞光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超为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哥瑞光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0518号原告深圳市超为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志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茅盾,广东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哥瑞光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曼娜书记员 任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