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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7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吴永津、何爱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吴永津,何爱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7428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南路63号P33首层商铺、P32首层及二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778646632。负责人:顾广彩。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畅,该行职员。被告:吴永津,男被告:何爱珺,女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何爱珺、吴永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位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爱珺归还贷款本息24694.45元(截止2015年7月3日,贷款余额为23976.08元,逾期利息703.3元,复利15.07元。之后的利息以贷款余额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至实际清偿日止,复利以逾期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至实际清偿日止)。2.被告吴永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位被告承担。二位被告未提出答辩。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利率约定正常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复利年利率6%年利率9%按罚息利率计收违约情况被告何爱珺自2015年1月9日开始逾期还款欠款本息(截至:2015年7月3日)本金(元)利息(元)复利(元)23976.08703.315.07本院认为:被告何爱珺借款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何爱珺偿还拖欠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吴永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仅提供二人的结婚证复印件,无原件核对,本院不予采信,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爱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3976.08元及利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7月3日的利息为703.3元、复利15.07元。此后的利息按年利率9%计至实际清偿日止,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9%计算复利)。二、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418元,由被告何爱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明敏审 判 员  王 思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健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