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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浙江亘元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仙居县云鹰工艺厂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亘元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仙居县云鹰工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219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亘元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白水洋镇后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1682147974272B。法定代表人:张和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仙居县云鹰工艺厂,住所地;仙居县下各镇湖其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24000031135。负责人:应月云,厂长。申请执行人浙江亘元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仙居县云鹰工艺厂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82民初8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亘元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仙居县云鹰工艺厂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仙居县云鹰工艺厂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罚款500元的处罚,进行上网布控,并将被执行人仙居县云鹰工艺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并已委托公安机关协助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仙居县云鹰工艺厂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亘元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仙居县云鹰工艺厂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仙居县云鹰工艺厂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21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未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朱宝富审 判 员 沈良富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