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城口县交通委员会与田成桥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口县交通委员会,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成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909号原告:城口县交通委员会,住所地城口县葛城街道南大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9733952463K。法定代表人:夏贵金,城口县交通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美生,重庆市城口县葛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新城开州大道,注册号5002340000052076-6-1。法定代表人:张迅雷,职务不详。被告:田成桥,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原告城口县交通委员会与被告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成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城口县交通委员会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城口县交通委员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城口县交通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城口县交通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2元,由原告城口县交通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杨小洁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