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24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衢州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化分公司与叶朝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化分公司,叶朝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597号原告:衢州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化分公司,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负责人:刘向东,组织机构代码:67025046-74。委托代理人:毛顺忠,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朝农,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化分公司与被告叶朝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在收到本院发出的受理案件与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次日起七日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雪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姜 毅书 记 员 龚军民?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