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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贵斌与李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斌,李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27民初1673号原告:李贵斌,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克华,鱼台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通,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原告李贵斌与被告李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贵斌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克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通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贵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李通偿还李贵斌借款23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3日,李通向李贵斌借款23000元,并向李贵斌出具借条一张。经多次催要,李通至今未予偿还。李通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3日,李通向李贵斌借款23000元。此借款李通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李通借李贵斌款应予偿还,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应当支付起诉后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李通偿还李贵斌借款23000元,并支付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由李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开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