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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6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汉宫科技有限公司、倪受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汉宫科技有限公司,倪受增,倪大为,吴靖亭,赵北京,陈艳军,苟志明,李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6741号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科园一路。法定代表人:林峰,职务:总经理。被告:重庆汉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法定代表人:倪受增。被告:倪受增,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倪大为,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吴靖亭,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赵北京,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艳军,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苟志明,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强,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汉宫科技有限公司、倪受增、倪大为、吴婧亭、赵北京、陈艳军、苟志明、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汉宫科技有限公司、倪受增、倪大为、吴婧亭、赵北京、陈艳军、苟志明、李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36元,由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德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