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1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菊华与昆明恒沅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菊华,昆明恒沅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李菊华,女,汉族。被执行人昆明恒沅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车玥泉,总经理。关于李菊华与昆明恒沅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的昆经开劳人仲字(2017)第3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调解书确认:被告昆明恒沅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菊华补偿金50964元。因昆明恒沅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李菊华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本院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合议庭合议后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栋审 判 员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