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异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国春、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春,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异4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孙国春,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朝阳路34号。被执行人:孙国春,男,汉族。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国春与被执行人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孙国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撤回执行异议请求。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孙国春撤回执行异议请求。审 判 长 盛海玲人民陪审员 杜纪国人民陪审员 朱立志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王友奎书 记 员 杜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