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2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金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58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法定代表人:苏青,院长被执行人:王金涛,男,199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粮农,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川0522刑初33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移送执行王金涛罚金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王金涛应缴纳罚金1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川0522刑初33号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发现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