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支行诉曾筝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支行,曾筝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25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支行,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负责人王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斗智,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康晓建,系该行职员。被告:曾筝,女,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支行与曾筝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支行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98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冯汉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