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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骆宾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民委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629号申请执行人:骆���,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利海小区中发里**号楼2门***号。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负责人冯庆臣,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骆宾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津0113民初号376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