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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9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英与被告四川省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南分公司、李树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英,四川省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南分公司,李树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9825号原告:李明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咏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帅被告:四川省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川省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南分公司被告:李树春原告李明英与被告四川省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南分公司、李树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李明英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明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