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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4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懂礼、王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懂礼,王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4986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兰陵镇杨庄村。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告:张懂礼,男,1983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王永,男,1983年01月04日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懂礼、王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0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王永所有的鲁Q×××××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永登记所有的鲁Q×××××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亚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