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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西亿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富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亿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富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1326号原告:山西亿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长治县八义镇后堡村。法定代表人:袁剑华,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荣,男,1961年生,汉族,高平市人,系山西亿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人,被告:王富起,男,约45岁,汉族,高平市人。原告山西亿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富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山西亿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亿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亿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亿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卫山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玲霖书 记 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