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5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南宁华润车船用燃气有限公司、南宁市俊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华润车船用燃气有限公司,南宁市俊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5190号申请人:南宁华润车船用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凯路96号见隆工业园综合楼819号房。法定代表人:史宝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兴华,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红,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宁市俊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永宁村那浪片01号。法定代表人:农炳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南宁华润车船用燃气有限公司与南宁市俊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宁华润车船用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俊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55890.41元财产。申请人南宁华润车船用燃气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银行存款418630.14元作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宁华润车船用燃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南宁华润车船用燃气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418630.14元。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俊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55890.41元财产。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党建军审判员 李宁明审判员 谢明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