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桂凤与被执行人郭治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凤,郭治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杨桂凤,女,1963年5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治辉,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桂凤与被执行人郭治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3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