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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3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贺子星与周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子星,周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3执149号申请执行人:贺子星,女,199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周力,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双牌县人。申请执行人贺子星与被执行人周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3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翠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贺子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贺子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贺子星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3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德审判员  邓江跃审判员  邓永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