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1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林作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林作郁,林周平,杭州正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5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组织机构代码:72008181-4。负责人丛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林作郁,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林周平,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杭州正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恒大陶瓷建材交易市场A1区2楼204,组织机构代码:665246734。法定代表人林作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林作郁、林周平、杭州正吉建材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780897.60元,执行费人民币10209.00元,合计人民币791106.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作郁、林周平、杭州正吉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人民币791106.6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 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秋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