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原告高变样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郭肖栋、阴梦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变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郭肖栋,阴梦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656号原告:高变样,女。委托代理人:曲菲,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雪建,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被告:郭肖栋,男。被告:阴梦晓,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高变样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郭肖栋、阴梦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变样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并已履行完毕,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变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变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高变样负担。审判员 毛莹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沁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