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蔡家学与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岳池坤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家学,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岳池坤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289号原告:蔡家学,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波,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希伟,重庆市北碚区劲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文化路202号A栋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09132406P。法定代表人:匡建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梅,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池坤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和溪花园B栋1单元2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05820601X9。法定代表人:邓力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劲杰,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家学与被告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岳池坤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蔡家学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家学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83元减半收取5291.5由原告蔡家学负担。审 判 长 谭俊斐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 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