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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枣庄市薛城区张范镇晟鑫建筑设备租赁站、江一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薛城区张范镇晟鑫建筑设备租赁站,江一青,陈志鹏,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分公司,山东美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2717号申请人:枣庄市薛城区张范镇晟鑫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江一青,住所地:枣庄市。申请人:江一青,男,汉族,1959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村。申请人:陈志鹏,男,汉族,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岗一村18栋。被申请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建华,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被申请人:山东美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伟杰,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枣庄市薛城区张范镇晟鑫建筑设备租赁站、江一青、陈志鹏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分公司、山东美星置业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分公司、山东美星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坚1878工地处的钢管45000米、扣件11万个等。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限内不得买卖、转让、转移、隐藏、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照荣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