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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4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4738号原告:张某某,女,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宋渠村十一组657号。被告:胡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干部,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双家湾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常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