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5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余碧畅申请执行贞丰县挽澜荣盛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碧畅,贞丰县挽澜荣盛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5执255号申请执行人余碧畅,男,1969年9月30日生,贵州省贞丰县人。委托代理人姜定书,男,退休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贞丰县挽澜荣盛煤矿。法定代表人:李佩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贞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贞劳(人)仲案字【2016】00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贞丰县挽澜荣盛煤矿送达执行通知书。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余碧畅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1044.7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291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贞丰县挽澜荣盛煤矿与申请执行人余碧畅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余碧畅自愿同意被执行人贞丰县荣胜煤矿于2017年9月30日一次性支付130000元,余款人民币71044.7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二、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则按原价201044.70元照价赔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申请执行人余碧畅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书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贞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贞劳(人)仲案字【2016】002号仲裁裁决书主文中关于被执行人贞丰县挽澜荣盛煤矿支付申请执行人余碧畅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经济损失人民币201044.7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天才审判员 梁胜斌审判员 蒋井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