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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3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李某1、李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3945号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赡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魏钰玺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铁晓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