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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1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蒋耀与徐顺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耀,徐顺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民初11987号原告:蒋耀,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逵,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顺标,男,195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原告蒋耀与被告徐顺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中,原告蒋耀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2017年3月23日,本院以(2017)沪0106民初119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顺标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本案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顺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50,000元;2、要求被告偿付逾期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6年12月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承诺于2017年1月5日前归还,又于同年12月29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承诺于2017年1月1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借故拖延不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徐顺标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应诉。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6年12月6日被告出具的借条、收条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承诺于2017年1月5日归还;2、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2016年12月29日被告出具的收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承诺于2017年1月10日归还;3、2016年12月29日原告名下中国银行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2016年11月7至2017年9月7日原告名下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证明原告向被告转账交付借款25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事实部分,本院认定原告诉称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收到原告的借款后,理应按约归还并支付借款利息,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至今未还,显属不当,还应承担逾期利息。综上所述,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顺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耀借款250,000元;二、被告徐顺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蒋耀逾期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徐顺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杰人民陪审员  张庭建人民陪审员  曹 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虞振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