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1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谭月斌与崔华平人格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月斌,崔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月斌,男,汉族,1974年10月2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崔华平,男,汉族,1974年3月1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谭月斌与被执行人崔华平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民终22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月斌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金181776.76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申请执行人谭月斌在外地打工,经电话联系谭月斌和传唤被执行人崔华平,申请执行人同意崔华平先支付3000元,然后每半年支付5000元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续履行方案待申请执行人回来后另行商议。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兴秋审判员 李 渊审判员 吴学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宏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