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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民初6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正英诉被告康燕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英,康燕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8民初675号之一原告:李正英,女,汉族,1958年10月12日出生,衡阳市人,住衡阳市蒸湘区勤俭巷。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竟林,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燕龙,女,汉族,1958年5月25日出生,衡阳市人,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电力新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婕娉,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英与被告康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英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正英申请撤回对被告康燕龙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英撤回对被告康燕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李正英负担。审 判 长  廖治波审 判 员  刘定国人民陪审员  范重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赵天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