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人豪、刘广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人豪,刘广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811号申请执行人刘人豪,男,200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桃城区。被执行人刘广学,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所在地衡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227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抚养费1280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92元,以上共计128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广学在银行的存款12892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刘广学相当于12892元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