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执4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和瑛、郑思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和瑛,郑思旺,张素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4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和瑛,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执行人:郑思旺,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执行人:张素娇,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和瑛与被执行人郑思旺、张素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已履行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及车辆。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债务的和解协议。现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若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债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檀卫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