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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行审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文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子彬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文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子彬,刘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026行审170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爱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喜琳该局副局长。被执行人张子彬,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刘娟,女,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张子彬、刘娟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65050元的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张子彬、刘娟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且该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张子彬、刘娟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玉水审 判 员  张胜君人民陪审员  巩文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艳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