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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10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030号之二原告:南京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6213016XW,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310号。法定代表人:朱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添,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静,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告南京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源公司)与被告何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7年5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铁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铁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147元,减半收取5073元,保全费40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393元,由原告南京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朝明人民陪审员  邓汉成人民陪审员  陈国琴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徐 睿书 记 员  许 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