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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与邵守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邵守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负责人:林晓泉,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系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邵守成,男,1970年5月1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财源镇报马村**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邵守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邵守成在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源支行6229350131000316321帐户的银行存款3100元,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邵守成的财产线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2017年9月13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丛培研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家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