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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诉被告窦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窦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818号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69488-9,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新立街星环路55号。法定代表人:井秋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丹凤,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伟,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戈、潘冰,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诉被告窦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与被告窦伟达成和解协议,无需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旭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玓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