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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姜利洁、刘双、吴跃峰、尹淑敏、郭丽新、尹贤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姜利洁,刘双,吴跃峰,尹淑敏,郭丽新,尹贤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7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住所地建平县万寿街道中兴街44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成,行长。被执行人:姜利洁,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居住于建平县人民路八号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被执行人:刘双,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居住于建平县人民路八号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被执行人:吴跃峰,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居住于建平县兴和家园*幢*单元*****号。被执行人:尹淑敏,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居住于建平县兴和家园*幢*单元*****号。被执行人:郭丽新,女,1973年7月5日出生,居住于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市场路**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尹贤良,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居住于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市场路**楼*单元***室。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姜利洁、刘双、吴跃峰、尹淑敏、郭丽新、尹贤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公证处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建证经字第82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先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吴跃峰在中国农业银行的个人账户存款,之后被执行人姜利洁又向法院交纳了2万元后,现在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7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