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晓明、莫琪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晓明,莫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201号南楼21层。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少华,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杰,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晓明,男,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被执行人莫琪芳,女,1965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晓明、莫琪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对俩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俩被执行人除一套本市龙兴桥48号东502室房产正在本院他案强制处置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9月11日,本案经参与分配,得款114582元。上述款项已划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到位11458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参与分配协商笔录、拍卖款项处理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经他案强制处置并经参与分配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福根审判员 徐苏平审判员 喻 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