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骆爱连、夏槐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爱连,夏槐莲,杨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骆爱连,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夏槐莲,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杨文杰,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爱连与被执行人夏槐莲、杨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782执4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潘 振 磊义乌市人民法院讨论记录(2017)浙0782执412号时间:2017年9月13日地点: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509室执行长:虞啸安执行员:黄楠执行员:石丽萍代书记员:潘振磊评议本案是否程序终结执行。记录如下:虞啸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爱连与被执行人夏槐莲、杨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建议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两位意见如何?黄楠:同意承办人意见。石丽萍:同意。另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统一意见:(2017)浙0782执4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