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442苏州诺雅电动车有限公司与江西沃佳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诺雅电动车有限公司,江西沃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执44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诺雅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华枫路99号。法定代表人:崔晓宏,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沃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南北港路(礼文中学内)。法定代表人:曹宛月,总经理。苏州诺雅电动车有限公司与江西沃佳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诺雅电动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在虎丘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虎丘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由虎丘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姜 彦审 判 员 边敬业审 判 员 蒋 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彭 秦书 记 员 徐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