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8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陆成万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成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28刑初58号公诉机关元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成万,男,1983年11月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河口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本院依法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由本院依法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元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成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会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成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8日13时50分,被告人陆成万驾驶云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牵引李某驾驶的云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元绿二级公路由元阳县方向驶往绿春方向,行至元阳县境内元绿二级公路K4+40米处时,李某驾驶的云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倒地侧翻,造成李某受伤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陆成万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李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背部闭合性损伤死亡,云G×××××普通二轮摩托车及云G×××××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转向、制动系统功能有效。经审理,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陆成万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同时,被告人陆成万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相关经济损失,已取得刑事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成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口证明、归案材料、刑事谅解书、驾驶人身份信息、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证人汝涛、王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陆成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犯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陆成万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量刑。被告人陆成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成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成万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指控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陆成万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陆成万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积极赔偿相关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予以谅解,对其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陆成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综上,根据被告人陆成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成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