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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仙执民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绘琼、邵爱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绘琼,邵爱芳,泮雪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仙执民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李绘琼,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住磐安县(丈夫王相福)。被执行人邵爱芳,女,1962年12月28日出生,住临海市(台州市峰瑶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泮雪兰,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仙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仙居县人民法院(2013)台仙商初字第01075号判决书,于2014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邵爱芳在中国建设银行仙居支行营业部账号为14×××31内的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俞飞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