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李爱丽、洛阳市九香肉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2341号申请执行人:李爱丽,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被执行人:洛阳市九香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秀晓,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丽与被执行人洛阳市九香肉食品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此案执行标的为26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此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姣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