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名根、肖德群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刘名根,男,1954年10月27日生,住江西省。被执行人肖德群,男,1951年8月28日生,住江西省。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刘名根申请肖德群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02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肖德群应支付申请人刘名根案款199300.0元,承担执行费2889.5元。因被执行人肖德群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02民初6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军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 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广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