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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许勇春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4执155号被执行人:许勇春,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许勇春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4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许勇春应当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3916.4元.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移送执行。金额为33916.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许勇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本院多次向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查无许勇春有证券财产信息;查无许勇春有银行存款。经向房管、土地部门查询,未发现许勇春名下有房产。经向工商部门查询,未发现许勇春名下有企业。经向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许勇春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向许勇春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无许勇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陈剑平审判员  林浩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晓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