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61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1983年12月5日生,住址:湖南省洪江市。委托代理人王仕恩、黎桉丽,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1980年3月24日生,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现暂无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且申请人李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娅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