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6执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邱小清与广州众视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小清,广州众视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1519号申请执行人:邱小清,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被执行人:广州众视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东东路4号219号,组织机构代码66401229-0。法定代表人:李炳龙。邱小清与广州众视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仲裁一案,穗天劳人仲案【2016】4009、4026-406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5000元。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天河区棠东东路4号219房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8号TIT广场A339号查找被执行人,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信用惩戒。2017年7月21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1519,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陈敏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