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2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特莱顿国际租箱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特莱顿国际租箱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财保102号申请人:特莱顿国际租箱公司(TritonContainerInternationalLimited),住所地百慕大群岛汉密尔顿市维多利亚路22号(22VictoriaStreet,Hamilton,Bermuda)。代表人:马克.A.皮尔林(MarcA.Pearlin),该公司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灿明,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轶木,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请人:韩进海运株式会社(HanjinShipping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永登浦区国际金融路2街韩进海运大厦25楼。(25,Gukjeguemyung-ro2-gil,Yeogdeungpo-gu,Seoul,SouthKorea)。申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递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扣押申请人租赁给被申请人的、存放于案外人深圳西部联合物流有限公司堆场的TCKU0400815号等141个集装箱,同时请求被申请人立即返还前述141个集装箱,并向申请人提供不少于437617美元的担保。经补正后,本院予以立案。申请人于9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保全申请,并确认不交纳保全申请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但申请人未缴纳保全申请费,应按申请人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特莱顿国际租箱公司撤回申请处理。审判长 程生祥审判员 谢辉程审判员 徐春龙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