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7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立民与天津市河东区汇麦食品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民,天津市河东区汇麦食品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7325号原告:周立民,男,1953年10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汇麦食品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井冈山路**号瑞金里**号楼5门底商。经营者:冉凡英,女,1964年1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清,该店经理。原告周立民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汇麦食品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周立民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立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立民负担。审判长 李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