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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7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立民与天津市河东区汇麦食品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民,天津市河东区汇麦食品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7325号原告:周立民,男,1953年10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汇麦食品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井冈山路**号瑞金里**号楼5门底商。经营者:冉凡英,女,1964年1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清,该店经理。原告周立民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汇麦食品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周立民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立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立民负担。审判长  李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