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31执恢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等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和解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31执恢第2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90年11月25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仁兴镇猪街村委会。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84年2月9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现住禄丰县仁兴镇左所村委会。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29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现住禄丰县仁兴镇左所村委会。本院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禄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应支付赔偿申请人王某某执行款5308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5)禄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因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林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保 关注微信公众号“”